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加深,中国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中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之后,积极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步伐加快,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在经济、政治、社会等各方面的联系更加密切,在人员、资金、信息等方面的交流更加频繁。虽然冷战已渐行渐远,但后冷战时代的安全挑战仍然十分艰巨。
2019年1月15日至16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习近平同志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要加快构建海外安全保护体系,保障我国在海外的机构、人员合法权益。”2019年1月21日,在中央党校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习近平同志再次强调:“当前,世界大变局加速深刻演变,全球动荡源和风险点增多,我国外部环境复杂严峻。我们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发展安全两件大事,既聚焦重点、又统揽全局,有效防范各类风险连锁联动。要加强海外利益保护,确保海外重大项目和人员机构安全。要完善共建‘一带一路’安全保障体系,坚决维护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为我国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中国海外利益保护问题不仅得到了中国领导人的高度重视,也得到民间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影视作品《红海行动》《战狼》等形象地展现了中国海外利益保护这一主题。根据知网检索的数据,中国学者对海外利益保护问题的关注大约起始于2007年。自2007年以来,中国学者以“海外利益保护”为题发表了56篇论文成果(截止到2019年9月的统计结果)。国外学者对中国海外利益保护也有专门的研究。例如,意大利学者埃里克斯·阿丁诺(AlessandroArduino)专门著书系统研究了“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以海外安保为抓手推进海外利益保护工作问题。但无论是民众还是学术界,对我国开展海外利益保护工作的理解与认识还存在不少片面之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如海外利益保护工作的法律问题、海外利益保护工作中的政府与民间关系、国家危机管理体制与企业危机管理体制的关系、国家情报与企业情报之间的边界与融合等,仍亟待深入的系统研究。
中国共产党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提出并系统阐述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战略思想。总体国家安全观对于把握当今国际安全形势,探索“一带一路”背景下不断凸显的中国海外利益保护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将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引领,梳理中国海外利益保护工作的现实背景与主要脉络,分析中国海外利益保护面临的挑战,并提出解决这些挑战的政策建议与思路。
一、中国海外利益保护的背景与脉络
中国海外利益保护从话语、政策、行动等方面看,都经历了从无到有、从部分关注到全面关注的过程。催化这个过程的是一系列我国对外开放的重大行动与严重危害我国海外利益的重大事件。
首先,全球化时代中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中国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不断加强的合作与交流是加强中国海外利益保护的必然性与重要性不断呈现的历史性背景。中国坚持改革开放的道路在全球化的大潮中顺应了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积极围绕和平与发展的主旋律,中国经历了四十年不断深入的改革开放历程,中国与外部世界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更进一步加深。但是,另一方面,后冷战时代的世界并没有走出战争与冲突的阴霾。传统安全问题与非传统安全问题交织凸显了中国海外利益保护与海外安全工作的必然性与重要性。
其次,中国政府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是推动中国海外利益保护走向前台的强大动力。中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更进一步推动了中国与外部世界的交流与合作。2017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超过1.3亿人次;中资企业超过3万家,分布在全球200个国家或地区。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充分认识到,“一带一路”倡议沿线一些国家或地区长期处于战乱、政局动荡状态,恐怖主义、毒品犯罪等问题猖獗。根据美国马里兰大学“全球恐怖主义数据库”(GTD)的数据分析发现,2000年至2014年,“一带一路”沿线及其相邻的78个国家因恐怖袭击事件造成的死亡人数占全球恐怖袭击造成的死亡人数总数的65%以上。仅从2014年的情况看,2014年世界各地共发生1000多次造成伤亡的恐怖袭击事件,涉及80多个国家,其中约85%的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在“一带一路”沿线和延伸地区,涉及60多个“一带一路”沿线和延伸国家。“一带一路”沿线的东南亚、南亚、中亚、西亚与北非等地区都是恐怖袭击的高发、高危地区。中国与其他国家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如何保护中国海外利益就成为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之一,探索相应的海外安保工作模式也成为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
再次,复杂的国际安全局势下中国公民、驻外机构多次遭受恐怖袭击或其他不法侵害的事件是提出中国海外利益保护这个现实课题的重要因素。近年来,中国公民、驻外机构遭受恐怖袭击或其他不法侵害频繁发生。2015年11月,中国铁建国际集团三名高管在非洲马里遭受恐怖袭击身亡;同年,中国公民樊京辉被“伊斯兰国”劫持为人质并最终杀害;2016年8月30日,中国驻吉尔吉斯斯坦大使馆遭受恐怖袭击;2017年5月,两名中国人在巴基斯坦遭遇绑架遇害。另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中国公民在巴基斯坦共遭遇恐怖袭击20起,死亡人数超过45人,受伤至少21人。频繁发生的恐怖袭击以及其他不法侵害事件更直接地把中国海外利益保护与海外安保工作摆到了人们面前。
最后,中国政府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在组织、法律和体制建设等方面开展的工作有效地固化并推动了海外利益保护从现实到政策、行动层面的转型。中国驻外机构和公民在海外多次遭受不法侵害,中央领导和有关部门对此高度重视。2004年由外交部牵头成立了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为加强领事保护,外交部专门成立了领事保护中心、涉外安全司。中国公安部已与83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警务合作关系,与44个国家的内政警察部门设立了65条联络热线,中国向美国、英国、俄罗斯、巴基斯坦、阿富汗等23个国家25个使领馆派驻警务联络官40名。通过这些警务合作措施,中国强化了对中国公民在海外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2016年实施的《反恐怖主义法》明确提出了中国加强海外利益保护工作的措施。
二、中国海外利益保护面临的挑战
当前,领导决策部门、国内学术界、媒体及公众都对中国海外利益保护问题给予了高度的关注。一些国外机构和媒体也开始关注这些问题,有的开展了认真的讨论,有的则试图恶意炒作。认真分析围绕中国海外利益保护问题的各种观点和看法,不难发现推进中国海外利益保护问题正面临着多重挑战。
(一)国际环境上的挑战
长期以来,中国坚持和平发展、和平崛起的道路,中国国力不断增强。但是,在国际上,个别国家别有用心地渲染“中国威胁论”。在此背景下,既要合理合法捍卫与保障中国的海外权益,不要因“中国威胁论”的鼓噪而束缚住我们的手脚,但又要防止个别国家把我们保障捍卫海外权益的行为贴上“中国威胁论”的标签。
(二)国内环境上的挑战
全球化时代,全球化与反全球化之间始终存在着张力甚至冲突。这种全球化与反全球化之间的紧张状态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全球性与国民性的冲突。以英国脱欧为例,英国在继续保持作为欧盟成员与保持英国自身国民性认同独立、经济社会等体系完整之间最终选择脱离欧盟,可以看出全球化浪潮下民族主义仍然占有一席之地。
从中国国内情况看,中国民族主义思潮近年发展强劲。民族主义思潮是双刃剑。积极引导民族主义的发展对于增强社会团结和民族自信具有重要正面作用。但过度放纵民族主义的发展,特别是放任民族主义非理性地发展,让狭隘的民族主义影响或主导了不同国家之间的交往,民族主义就会对国家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保障中国海外利益,应当防止用狭隘的民族主义绑架国家利益,防止民族主义的非理性化现象。
(三)行动目标的挑战
更进一步地分析,在积极谋划“两个百年”计划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的过程中,中国政府也积极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未来发展愿景。那么,我们如何在保护中国海外利益的过程中,协调好基于传统的民族主义和当下的现实主义与基于理想的世界主义之间的矛盾呢?从行动目标上看,民族主义和现实主义的目标与世界主义的目标不尽相同。从民族主义和现实主义看来,国家行动的目标就是国家利益的最大化。而世界主义的目标则是人类共同利益的最大化。国家利益与人类利益之间并不必然完全一致。在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过程中,如何既保护中国海外利益,但同时又促进人类共同利益的最大化,这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任务。从话语体系的建构、国内政策和对外政策的制定、海外利益保护行动的实施等方面,都需要认真梳理其中的逻辑关系,努力实现理论、话语、政策、行动之间的相辅相承的关系。
(四)行为规则的挑战
在行为规则方面,开展海外利益保护工作时,我们可能面临两类挑战:一是我们固守传统的规则,不去在新环境下创新规则;二是忽视国内规则和国外规则的差别、忽视行为规则背后的隐性知识。前者是忽视规则因时间参数而变化的可能性;后者是忽视规则因地域参数而变化的可能性。
随着时间的变化,过去习以为常的行为规则可能失去其原有的合理性,如何在新时代创新发展过去的行为规则就成为一个新问题。以反恐为例,相当长的时期,对于一些国家内部冲突和安全问题(包括恐怖主义问题),我国奉行不干涉主义的政策。但是,新的历史时期,如果对包括恐怖主义在内的各种冲突和安全问题仍然继续沿用原来的思路采取不干涉主义的政策,那么,就很难在其他国家捍卫中国的海外权益,也很难有效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想。换句话说,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应在尊重各国主权、维护联合国宪章的前提下,创新并遵循不干涉原则,加大保护海外利益的力度。
同样地,随着地域的变化,本国自以为然的规则在他国可能不再被人们奉为圭臬。在此,与地域文化相关的隐形知识常常被人们忽视。人们在行动决策的时候,一些隐性知识常常支配行动的规则。这些隐性的知识主要体现在话语、规则、价值观等方面。比如,在权力关系方面,人们常常认为中央高于地方;在利益优先性方面,人们常常认为个人利益应当服从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集体主义优于个人主义;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中,国家高于社会;在公私领域的性质与作用方面,国有优于私营。凡此种种的隐性知识在我们的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个人日常生活中常常被作为理所当然的规则被接受和传承下来。但如果把这些隐性知识完全投射照搬到海外利益保护制度设计和实际行动过程中,也许会引发一系列难以预料的负面后果。因此,中国海外利益保护既要符合国际通行的规则、符合国际惯例,但同时又要从中国海外利益保护的实际需要出发,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海外利益保护制度,这也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课题。
(五)博弈逻辑的挑战
海外利益保护是应对各种安全威胁与风险而形成的一项工作。但是,与过去冷战时代的安全威胁与风险不同,当今时代的安全威胁与风险更加多样化。冷战时代的安全威胁与风险主要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军事威胁与战争风险。这种主权国家之间的博弈逻辑基本遵循理性的原则。但当今时代以恐怖主义为代表的非传统安全威胁,在与主权国家的博弈过程中,其博弈逻辑不再遵循理性原则。因此,在与恐怖主义的较量过程中,主权国家以理性原则为基础的规范(如《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地位和待遇所做出的种种规定)就面临困境。恐怖组织不仅不接受《日内瓦公约》这些规则,甚至连关于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必须面对的道义、伦理制约也不会接受(1995年日本地铁沙林毒气事件就表明了恐怖组织在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方面几乎没有任何道义或伦理门槛)。那么,作为文明社会的主权国家如何在应对这种新型威胁的时候相应调整博弈逻辑,既不降低文明社会的道德底线,同时又有利于化解以恐怖主义为代表的新型安全威胁与风险呢?
(六)保障手段的挑战
以何种形式使用手段保障海外利益,这是海外利益保护的核心问题。没有合理合法、切实可行的保障手段就不能真正实现海外利益保护的目标。从近代历史看,哥伦布发现新大陆和工业革命以来,资本主义进入帝国主义阶段后,帝国主义国家在推行殖民主义政策的过程中始终以坚船利炮为工具、以军事手段为核心扩张其版图和利益。在当代,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许多国家并不仅仅谋求以军事手段作为保护其海外利益的首要选择或唯一选择。外交、经济、文化等手段都可以为保护海外利益发挥重要作用。在“大棒加胡萝卜”的两极选择中,保护海外利益手段的多样性存在复杂的组合可能。在当今时代,如果任凭《战狼》式的民族主义狂热支配海外利益保护的制度设计,那么,中国海外利益保护就很容易掉进“新帝国主义”的陷阱、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很容易被别有用心的国家抹黑。
三、加强中国海外利益保护的对策建议
加强海外利益保护与海外安保工作意义重大。当前,急需勾画中国海外利益保护与海外安保工作的政策框架,以便在明确的政策框架范围内不断推进海外利益保护与海外安保工作的各项工作。
(一)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系统规划中国海外利益保护体系建设
中国海外利益保护工作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性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既有国内因素,也有国际因素;既要考虑个别国家的相对稳定的结构性静态因素(如经济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等),也要考虑多个国家之间互动与博弈的动态性因素;既涉及经济、政治,又涉及社会、文化、宗教、法律、环境等;既要防范传统的安全风险,又要防范非传统安全风险。因此,做好这项工作必须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在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主席提出并集中阐述了“总体国家安全观”。总体国家安全观是新时期国家安全建设的核心纲领,也是开展海外利益保护与海外安保工作的最高指南。
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引领,开展海外利益保护与海外安全工作,应当抓好几个方面的统筹,并防止相应的误区。
第一,在海外利益保护的布局上,应抓好国内与国外的统筹,避免用孤立的眼光看待海外利益保护问题,防止只有“点”没有“面”,只有局部没有总体,应当在摸清国内底数的情况下(如我国走向海外的企业、人员的性质、类型等),根据国外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国情和安全特点,有针对性地布局海外利益保护的渠道与手段。
第二,在海外利益保护的目标确认上,应抓好经济与安全问题的统筹,既要防止片面强调经济项目建设中只看经济收益而忽视安全问题,又要防止“过度防卫”措施导致社会环境和社会关系紧张,影响中外经济和文化领域活动与项目的开展。中方驻外机构、中资企业和人员在境外开展工作时,应当与当地各级政府部门、公司和社团,以及民众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过度防卫”措施虽然会提高安全保障,但也会带来鱼水分离的割裂状态,不利于中方机构、企业和人员的长期工作。
第三,在海外利益保护的主体地位上,应抓好官方和非官方(民间)共同参与海外利益保护工作的统筹,防止“独角戏”、假公济私、公私不分等现象。海外利益保护工作不能仅仅靠政府一方单打独斗,而应该有多方参与。海外利益保护牵涉到方方面面的工作,既有政治、外交、军事、执法等层面,也有经济、文化、科技等层面。在政治、外交、军事、执法等层面,政府的主导作用、主体地位不可动摇;在经济、文化、科技等层面,非官方(民间)的作用不可或缺。
特别值得强调的是官方和非官方(民间)的地位和角色不能混作一谈。以情报为例,海外利益保护工作中,情报对于防范风险、化解危机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对于不同主体,情报工作的内容、目的、法律地位和手段等都不尽相同。对国家(官方)而言,海外利益保护工作中的情报需要动用国家资源(机构、人员等),要实现国家各种战略和战术目的;而对公司企业(非官方)而言,则不能依赖国家资源(机构、人员等),而应当通过市场化的机制获得竞争性情报,实现公司企业的商业目的。如果不能适当区分在海外利益保护工作中官方和非官方的地位和作用,把两者混作一谈,实践后果将贻害无穷。
第四,在海外利益保护的模式选择上,应努力创新建设中国特色的海外利益保护模式,彻底摒弃资本主义国家以金钱至上和个人主义为基础建立的“雇佣军模式”,谨防“黑水陷阱”。在生产力低下的封建社会及其之前的时代,受制于交通工具和技术手段,国家利益主要是本地化的利益。但随着社会变迁和技术进步,国家利益不断超越传统的边界,在更广大的范围延伸之后,海外利益保护的重要性就不断显现。在资本主义不断发展的各个历史阶段,西方国家早期的“雇佣军模式”及其在当代的变种“黑水公司”模式等都为保护资本主义国家的海外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作为一个崛起的新型大国,不能照搬西方国家的海外利益保护模式,应当以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为最高目标,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积极吸收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创新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同时也能积极引领国际安全与和平建设的新模式。
第五,在海外利益保护的手段建设上,抓好强力手段与软性手段之间的统筹,防止海外利益保护手段建设中出现“过硬”或“过软”的问题。海外利益保护可以通过多种手段实现。一些人谈到海外利益保护,往往就想到派兵海外,想到动武。这种看法极其片面。军事手段只是海外利益保护工作中的手段之一。除了军事、执法、私人安保等强力手段之外,科技、文化、教育等软性手段也有其用武之地。海外利益保护应当多策并举、综合施策。
第六,在海外利益保护的效果上,既要算政治账,也要算经济账;既要看当前效果,也要看长远效果;既要从战术层面评估海外利益保护工作的成效,更要从战略层面评估海外利益保护的成效,要防止“赚了吆喝,赔了本钱”,更要防止战术上赢了一时一事,战略上却得不偿失。
(二)确立中国海外利益保护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要推进中国海外利益保护有序开展,必须确立相应的基本原则。
第一,依法合规原则。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这一重大战略部署。我们应当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在海外利益保护方面的经验与做法,结合我国国情和当前世界形势的特点,制定或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依据法律规范海外利益保护制度、健全海外利益保护工作机制,使中国海外利益保护工作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这不仅有利于使海外利益保护操作可行,更有利于为海外利益保护在国际上赢得广泛的道义力量和坚实的国际合作基础。
第二,国际合作原则。中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是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战略举措,是促进世界和平发展、共同繁荣的重要表现。加强中国海外利益保护工作从根本上讲,不仅符合中国国家利益的需要,也应符合相关国家和广大民众的需要。因此,中国海外利益保护与海外安保工作应当坚持国际合作的原则,充分开展与相关国家之间的双边或多边合作,应优先利用当地资源解决当地问题,应避免单打独斗开展海外利益保护的做法。
对于那些与中国在保护中国海外利益方面有较强的政治意愿但缺乏足够的执法能力的国家,继续发挥商务部、公安部等部门主办的援外执法安全合作培训项目的积极作用,同时可以由外交部、科技部、公安部等单位联合牵头搭建必要的执法与安全技术国际合作平台,以提高打击恐怖主义、毒品犯罪、计算机犯罪和跨国人口走私等为任务,提高我国对相关国家在执法与安全技术领域的影响力和话语权,夯实我国与相关国家执法安全合作的基础,提高相关国家维护本国政权稳定和社会安全的能力,以实现中国海外利益保护的战略性目标。
第三,公私协作原则。无论是海外利益保护还是海外安保都应当坚持公私协同的原则。公私协同意味着政府与非政府部门之间(社会)、公营部门与私营部门之间的共同参与、合作与协同。公私协作并不是说政府与非政府部门之间各占一半,并不是说两者的地位、作用都等量齐观,而是应当坚持最大程度地动员非政府部门(社会)力量,在政府主导下,在清晰的法律和政策框架,由政府和非政府部门共同参与、相互合作与协同开展海外利益保护与海外安保工作。
坚持公私协作的原则应当防止在海外利益保护与海外安保工作中存在的越位现象,防止国家和政府承担过多的责任,把个人或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大包大揽由国家承担,而个人或企业出于“巨婴思维”把安全风险全部推给国家。应通过法律明确国家和社会在海外利益保护和海外安保工作中的地位、权力和义务。企业或个人必须在预防、处置和善后等环节尽到相应的义务,履行各自的责任。
习近平同志曾指出“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安全是海外利益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党对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安全工作的领导,在国家安全体系建设总体框架下,完善对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的统计监测,加强监督管理,健全法律保护,加强国际安全合作,建立统一高效的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安全保护体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在国家安全体系建设的总体框架指导下,才能建构起有效的公私协作机制。
第四,综合施策原则。保护海外利益的工具箱应当包含多种基本手段。这些基本手段既要有软性的外交、社会文化、经济等,也要有法律(司法和执法合作)、军事及准军事等硬性手段。应当充分认识和评估各种手段的优势与劣势,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等级和不同类型的安全风险,组合使用各种对策手段,避免毫无灵活性地、僵化教条地使用某种手段开展海外利益保护与海外安保工作。
第五,慎用武力原则。武力是海外利益保护和海外安保工作的核心和最后防线。纵观当今世界主要国家海外利益保护和海外安保的历史,不难发现:尽管保护海外利益的方式和手段各种各样,但其中核心的仍然是武力的运用。运用武力的典型方式首先是国家军事力量和准军事力量的运用;其次是警察作为执法力量开展安保工作;另外,国际上更流行的一种方式是基于市场规则运作的安保公司。在国际上,这类安保公司基本是私营性质的,因此常被称为“私营军事公司”(PrivateMilitaryCompany,简称PMC)。从全球范围看,私营军事公司涉足的安保产业每年产值高达1000亿美元。
我国《反恐法》第71条规定“经与有关国家达成协议,并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可以派员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同时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派员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这一条款为派遣人员出国执行反恐与保护中国海外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尽管如此,从当前我国安全力量在海外快速部署能力、战术情报支援能力、后勤保障能力等内部因素看,以及从国际战略传播和宣传能力、动员能力以赢得广泛的国际道义支持等外部因素看,大规模运用武力的条件并不成熟。无论是使用正规的武装或执法力量,还是仿照国际流行做法推动组建并使用私营性质的海外安保力量,目前都面临诸多瓶颈。但从长远来看,加强专业力量的海外行动能力(包括海外风险感知能力;海外情报搜集、分析研判能力;武装力量海外运输和投送能力;海外行动综合协同能力等),鼓励民营海外安保力量健康发展仍然是我国海外利益保护的基础性工作。
(三)加强中国海外利益保护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
中国海外利益保护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当前需要落实的是优化中国海外利益保护的制度设计,以海外利益保护和海外安保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为目标,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工作机制。
第一,优化中国海外利益保护的制度设计。中国海外利益保护的制度设计首先需要回答中国海外利益保护的范围,即中国在海外的哪些利益应当得到保护。中国在海外的经济和财产利益、中国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应该得到保护,此外,与中国国家利益相关的国家形象(国旗、国徽以及国家领导人的形象等)、国家声誉等也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但是,对不同形式的利益,根据不同的形势和条件,保护的手段不尽相同。其次,应当根据需要保护的中国海外利益的范围,统筹政府和社会相关部门,从制度层面设计出结构合理、权责明晰、职能完整的组织体制。这种组织体制应当涵盖决策领导部门、牵头协调部门、行动参与部门和支援配合部门等单元。
第二,健全中国海外利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完整的健全的制度需要法律的保障。应当抓紧制定《中国海外利益保护法》《中国海外安保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国海外利益保护法》从中国海外利益保护工作的目标、原则、主体、客体、手段、程序等方面规定相关主体的权力和义务关系,重点回答“谁保护”“保护谁”“用什么保护”“怎么保护”等问题;《中国海外安保工作条例》则是通过行政法规厘清与海外安保工作相关的重要问题,如确定主管海外安保工作的行政部门;明确设立承担海外任务的安保公司应当具备的资质和条件;海外安保公司开展海外安保工作应当遵守的规则;海外安保公司的违规责任及其处罚等。推进中国海外利益保护工作意义重大,加强海外安保工作时不我待。如果中国海外利益保护工作不能紧跟新时代的前进步伐,不能在实施“走出去”战略和“一带一路”倡议中积极谋划、同步发展;如果中国海外安保的巨大需求刺激了海外安保公司无序的野蛮生长,那么,最终将会衍生出一系列负面问题并影响甚至损害中国国家利益。
第三,完善中国海外利益保护的工作机制。要稳步有序地推进中国海外利益保护工作,应建立良性稳定有效的工作机制,应防止快捷速成、急功近利的心理。应着力围绕国内与国外的关系、政府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关系、政府与非政府的关系等轴心关系在战略传播与环境营造、情报信息、快速反应与行动等关键方面建立和完善中国海外利益保护的机制。具体包括:海外利益保护的国际战略传播机制、内部统一指挥联动机制、信息融合与情报共享机制、战术行动支援与保障机制、海外利益保护专业力量培养机制等。只有全面建设这些机制,才能真正使海外利益保护制度具有强大的战斗力和生命力。(作者:梅建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反恐怖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